中共铜川市王益区委办公室|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王益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堡镇、各街道党委,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及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王家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创文办、四创办:

《王益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铜川市王益区委办公室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王益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区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改善人才居住环境,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铜王发〔2016〕9号)文件精神,参照《铜川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在王益区工作期间的政策性过渡用房,只租不售,周转使用。

第二章  人才公寓建设

第三条 人才公寓由政府统一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供给、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引进人才差异化的住房需求。

第四条  人才公寓建设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新建。根据引进人才的规模、层次、预期引进数量和区域分布,由政府或用人主体集中建设一批规模适当、面积不等、环境良好、设施齐全的住房。

(二)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利用国有房屋存量资产,挑选合适地段,进行合理改造。

(三)购置(长期租赁)商品房。选择合适地段的商品房,政府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的方式解决人才住房。

(四)其他可采取的合理模式。

第五条  人才公寓应遵循“简单、实用”的设计理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成一室(二室或三室)、一厅、一卫为主结构,以满足不同租赁需求。床、衣柜、写字台、空调、热水器等生活必需的设施应齐全;网络、有线电视、通信应具备接入条件。

第三章  租住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保障住房的管理服务期内的引进人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指从市域外引进到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具体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获奖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完成人。

第二层次: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友谊奖获得者;陕西省“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入选者。

第三层次: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三秦友谊奖获得者;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或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第四层次: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外专重点项目专家、优秀外国专家。

第五层次:外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八条  根据人才层次,人才公寓按以下标准租住:

(一)第一层次:最高可享受130㎡的住房,免租金。

(二)第二层次:最高可享受100㎡的住房,免租金。

(三)第三层次:最高可享受80㎡的住房,每人每月可享受600元租房补贴。

(四)第四层次:最高可享受70平方米的住房,每人每月可享受500元租房补贴。

(五)第五层次:最高可享受70平方米的住房,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至500元租房补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

第九条  夫妻双方都属引进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高的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租房问题。

第十条  引进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层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的层次享受住房及补贴标准。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办理入住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人填写《铜川市王益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区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3、未享受用人单位已提供保障住房的证明;

4、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引进人才的文件,或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柔性引才合作协议;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6、外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工商注册证明;

7、不在集中管理的人才公寓内租住的,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租房合同。

(二)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委人才办。

(三)复核。区委人才办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签署准许租赁或给予补贴的处理意见。

(四)审批。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五)办理入住及发放补贴。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准许入住或给予补贴的,由公寓管理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房补贴按月计算,按照“先租后补”的原则,每年1月、7月集中发放,至申报日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整月计算。租房补贴由区财政发放至人才公寓管理机构,用于缴纳房租及水电等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服务期。服务期满,所享受的补贴待遇从期满次月起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告财政及区委人才办,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

第五章  人才公寓管理

第十五条  集中管理的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由区物价局根据人才公寓所在区域同类型商品房市场租赁价格确定,并根据商品房租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人才公寓物业服务费执行铜川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用于补贴公寓运营管理、物业、设施维护等费用,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一般实行一年一租,按引进人才服务期限可续签,合同期满后配租对象应限期腾退住房。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可终止租赁协议,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租住人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了住房的;

(二)调离本区,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3个月内未在本区重新就业创业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损坏房屋及设施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有其他违反租住协议的行为。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租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货币补贴资金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对责任人予以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提及但存在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取消或追回引进人才所享受的补贴情形的,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负责对区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由区级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区发改局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立项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资金的筹措及补贴资金的拨付。
区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入住人员的准入、退出及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
国土王益分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用地落实。
规划王益分局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公寓的建设、综合服务和日常维修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及通过购置的商品房作区人才公寓的,产权属于区住建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