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至五年。党委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按期改选,并及时报上级党委批准。
2.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和党委委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经上级党委批准。
4.党委委员的条件
(1)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群众谋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党性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作风形象好;
(4)熟悉党建理论和经营业务,热心党的工作,有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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